扬子晚报网8月21日讯(通讯员 陈昊 记者 张可)近日,南京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王先生投诉,反映辖区某企业存在未足额支付其6月份工资的情况,希望执法部门帮忙解决。
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执法队员第一时间根据王先生提供的信息与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要求单位负责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调查。第二天,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携带相关材料来到新区总队,但该负责人表示单位已足额支付了王先生6月份的工资,并不存在王先生反映的相关情况。
经进一步调查,执法队员了解到了争议点所在,原来王先生6月份因病请了11天病假,根据该单位的相关制度当月请病假超过7天则不参加当月绩效考核,无绩效工资,所以单位只发放了王先生的基本工资。细心的执法人员在审核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时,发现王先生的工资构成中并不存在绩效工资,而是由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组成,单位将岗位津贴当成绩效工资全部扣除显然是不合理的。执法人员随即向该单位负责人指出了相关问题,该负责人也认识到了其中的不当,表示回去后将立刻补发王先生的相关工资。
鉴于王先生7月份整月都在休病假,关于7月份工资发放问题,执法人员也向该负责人普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企业负责人表示会妥善处理好王先生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该单位当天就完成了王先生剩余工资的发放,王先生也表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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