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某小区一名业主8年多来未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追讨物业费不可随意“翻旧账”,可以判决物业公司败诉!
据介绍,2013年7月,徐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江苏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中约定物业费半年交纳一次,业主应当按房屋产权面积在每年的1月和7月主动交纳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费用。
合同还约定,物业公司应该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拖欠物业费用满一年的,物业公司可以直接起诉。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该小区业主杨某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等,自2013年9月后便不再交纳物业费。
在多次催要后无果,所以物业公司将业主起诉到法院。2022年1月,物业公司在向杨某催交物业费未果后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因定期交纳的每笔物业费应独立计算诉讼时效,最终法院未支持物业公司对其中5年多物业费的补交诉请!
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吐槽物业公司:小区公共区域内摆摊,电梯广告,外来停车费等收入囊中,服务差,车位管理费一个月70元,物业费300多,还要公共耗能费,物业公司真是存利润,大赢家!
还有不少网友建议:物业费不能按房屋面积大小收费,应按每套收取,室内物业又没扫过地!信不信,整个小区不给物业费物业也不会走!
也有不少网友吐槽:业主欠费,物业告业主,手续很简单,成本低。物业不作为,业主告物业,取证材料收集却很繁琐,成本很高!
那么,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业主为什么不愿意缴纳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所以说,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杨某既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费缴纳期限,那么按照约定,就应该及时缴纳物业费!
那么,杨某为什么不愿意缴纳物业费呢?
民法典第942条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在庭审过程中,杨某认为物业服务存在严重问题,没有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且部分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
根据民法典第944条第2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所以说,法人认为,杨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杨某确实应该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88条明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典型的继续性合同,有别于约定分期付款的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业主每半年交纳一次物业费用。因物业费属于定期交纳,每笔物业费应系独立之债,诉讼时效应独立计算!
因此,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在每期物业费诉讼时效届满前以催交等方式主张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法院认为,就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江苏某物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主张过权利!
所以说,法院认为我如物业公司未及时主张权益且业主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物业公司的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