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
张店区人民法院 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张店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袁葳萱、田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葳萱、田振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葳萱,女,1994年3月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64号凯瑞景园1号楼2单元904。
被执行人:田振华,男,1991年4月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64号凯瑞景园1号楼2单元904。
执行案号:(2023)鲁0303执2532号。
执行依据:(2022)鲁0303民初4796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悬赏标的:38228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袁葳萱、田振华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登记有关信息。并安排专人受理举报人的举报,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举报联系电话:0533-2865315
联系人:崔法官
二0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12月9日 临淄区人民法院 发布悬赏公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文娜与被执行人赵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城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郝文娜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24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城,男,1986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金岭南路127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606162118。
未履行金额:365574.31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举报,凡向我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10%。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举报电话:15753387786,联系人:于法官。
特此公告!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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