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之前我骑车没戴头盔被罚过,这次担心还会被罚,就想逃过去。”被告人蒋某在法庭上如此回答。然而,其在逃跑过程中撞伤一名辅警,最终因妨害公务罪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3年9月5日8时许,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曹某带领辅警施某等人例行在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张芝山镇张江路与S336省道交界处的早高峰路口执行勤务,指挥、疏导交通秩序,并劝阻、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站在该路口北边的施某,看到蒋某骑着一辆电动车行驶而来时,发现蒋某及乘载人员均未佩戴头盔,具有极高安全风险,遂立即打手势示意蒋某停车接受检查,停止违法行为。
蒋某想到自己曾因未佩戴头盔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害怕再次被罚,于是非但没有听从施某的指挥停车接受检查,反而在该早高峰路口驾车朝机动车道变道行驶,以为通过此种方式施某能够不再注意自己。
察觉到蒋某变道行驶意在逃避检查后,施某立即前往机动车道欲将蒋某拦下,同时再次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不料,施某被蒋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击倒地,造成左腕舟骨裂隙骨折。蒋某在撞人后心生恐慌随即报警,后被现场其他执勤民警控制。经鉴定,施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蒋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赔偿施某的相关损失。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驾车冲撞正在辅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致人轻伤二级,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结合蒋某系累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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