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为确保试点政策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我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等有关事项。
据介绍,资源税作为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7年12月1日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等9个省份。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12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我省此次明确的水资源税纳税人适用税额分地表水、地下水、其他取用水3种,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其中——
农业生产、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地表水适用税额为0.05元/立方米,地下水为0.2元/立方米; 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适用税额为0.5元/立方米,地下水为2元/立方米; 特种取用水地表水适用税额为5元/立方米,地下水为20元/立方米; 其他行业取用水地表水适用税额为1元/立方米,地下水为4元/立方米; 水源热泵适用税额为1.4元/立方米; 疏干排水回收利用适用税额为1元/立方米,直接外排1.2元/立方米; 水力发电取用水0.005元/千瓦时,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0.002元/千瓦时。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水资源税,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9%计算。
此外,我省还对特定情况下的水资源税征收有具体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20%(含)以下,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20%至40%(含),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5倍征收。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40%以上,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来源 | 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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