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客户端获悉,8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贷款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实际履行职责,被责令改正,罚款6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23日。
此外,时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焦晓明,因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实际履行职责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8月23日。
新黄河客户端综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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