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窃听功能的“插座”。图/微信公众号“上海普陀法院”
文 | 蒋理
近日,据上海普陀法院消息,为实时掌握孩子的学习生活动态,潘女士在程某的网店内购得窃听“特制插座”一台。后经同事提醒,潘女士认识到此举既侵犯子女隐私,还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于是前往派出所主动上交,程某随后也被抓获归案,获刑8个月。
法院通报这一案件,其目的是为了震慑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这一涉嫌犯罪的行为。而此案涉案者是因购买“窃听设备”的家长主动上交、报警而被抓获,可谓巧合。
好在这名家长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否则,这一严重侵犯自己孩子隐私的行为,不但会破坏亲子关系,也会让家长陷入违法的困境之中。这方面,我国无论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中都进行了明确。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拘留和罚款。刑法也明确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中的家长是想用窃听的方式掌握孩子的学习状况,其违法性质是非常明显的。而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现实中,更多家长是以公开的方式监控自己的孩子,这虽然不属于窃听、偷窥,但仍属于侵犯孩子隐私权的行为。
这些家长认为自己的出发点是为孩子好,但本质上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这并非没有发生过。据媒体报道,今年高考结束后,一名家长发视频称,高考结束,把放在儿子房间6年的监控拆了下来。这一视频引发广泛关注,有人认为此举是为了督促孩子学习,也有人认为家长完全无视孩子的隐私,令人窒息。
要强调的是,不论是偷偷监控,还是公开监控,都是涉嫌违法的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等要求。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家长(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必须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见,无论是对未成年人个人尊严的保护,还是个人隐私的保护,我国在立法层面都是相当完善的。
现实中,不少家长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管教孩子的办法。如拆掉孩子的房间的锁,要求孩子开着房间门或者到客厅做作业;给孩子购买可以监控孩子学习状态的学习机;查看孩子每日使用手机浏览的网页……这些做法都得到不少家长支持。然而,这些管教方式,都涉嫌不尊重孩子的隐私与人格尊严。
更严重的问题是,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人格权,但很多家长并不认为孩子有隐私与独立人格。当其行为遭遇质疑时,这些家长通常会反驳,“我自己的孩子采取什么方式管教,关其他人什么事”。这无疑是错误的。
家庭教育不只是私事,而是国事,家长不能想怎么管教孩子就怎么管教。落实相关法律要求,需要加强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明确哪些属于孩子隐私,并通过严格执法,提高家长依法进行家庭教育的法律意识。
回到此事去看,这名家长能及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是迷途知返。但家长能就此增强尊重与保护孩子隐私的意识,放下掌控孩子一切的执念吗?这也是其他家长要思考的问题。
撰稿 / 蒋理(媒体人)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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