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天平上,正义与真相的较量从未停歇。近日,一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纠纷案件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当事人许女士的上诉请求被驳回,维持原判。许女士不服判决,已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希望能够还原事实真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许女士与丈夫某伟于1981年结为连理,共同走过了近四十年的风风雨雨。然而,2022年,许女士意外发现某伟与其兄弟某嘉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意图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该房产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海洋道连心里1号楼2层,于2019年以115万元的价格售出。许女士震惊地发现,某伟与某嘉分别于2016年9月28日和2019年5月21日签订了两份协议书,恶意串通将售房款中的575000元给某嘉。某嘉在协议书中书面确认已收到售房款415000元,但至今未返还给许女士。2023年1月6日,许女士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立案,请求确认两份协议书无效,并要求某嘉返还房款415000元。某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嘉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西青区,许女士认为无任何居住地证据证明,因此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3年7月18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许女士要求法院对房屋的归属权进行确认后转为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许女士提供了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据,用以证明案涉房屋为她与某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某嘉与某伟对2016年9月28日协议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该协议书有效。关于2016年9月28日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某伟虽表示系酒后签字,内容并不清楚,仅为自己一人签字,但并未提交能够证明该协议书无效的有效证据,故该协议书有效。许女士要求对2016年协议做司法鉴定,法院置之不理。法院驳回了许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许女士承担案件受理费7525元。为此许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24年5月20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再次申请对协议做司法鉴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她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某嘉承担。二审中,许女士、某嘉、某伟均到庭参加诉讼。许女士坚持认为案涉房屋在被出售前为她与某伟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供了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合同等证据。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对于2016年家庭协议书的真实性,某嘉与某伟均无异议;对于2019年的协议书,某伟在之前的案件中认可该份协议的真实性,两份协议中均确认诉争房屋为其父母出资购买,权属归属其父母,但是无任何证据证明父母出资购买。后该房屋出售,某伟、某嘉亦按照协议约定实际分得部分售房款。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许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由许女士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25元。
许女士对二审判决不服,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遂提出再审申请。她提出再审申请的主要理由包括:案涉房屋应为她与某伟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9月28日、2019年5月21日协议书未经她签字确认,应属无效;某嘉与某伟恶意串通,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许女士对2003年7月家庭协议书提出的签名笔迹鉴定申请,并希望得以结论,未得到法院的批准。许女士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许女士提供了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据,用以证明案涉房屋为她与某伟的夫妻共同财产。却没有被采纳。关于协议书的效力问题,许女士主张2016年和2019年的两份协议书未经她签字确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然而,法院认为某嘉与某伟对2016年协议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某伟在之前的案件中认可2019年协议书的真实性,因此两份协议书均被认定为有效。但许女士认为2019年5月的协议两页中的前一页是某嘉自己伪造的,法院在不做纸张司法鉴定的基础上强行判决的,是偏袒行为。再说2016年的协议是某嘉趁某伟脑梗患病期间,恶意挑拨哥嫂两人关系(当时因夫妻关系不和谐,己分居),意图侵吞某伟夫妻财产,有意编造许女士将家中财产转移,引起了某伟的愤恨,而编造成的2016年9月的协议。
而2003年7月的协议是某嘉为佐证2016年9月的协议自行伪造的,也是诉讼后提交给法庭的。某嘉先伪造了2003年7月的协议,根据2003年7月的协议改编的2016年9月的协议,如果某伟知道有前2003,7月的协议,就不会对此协议要求做司法鉴定了。许女士主张某嘉与某伟恶意串通,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但法院并未支持她的观点。许女士遂要求法院再审,并对协议做司法鉴定,验其真伪。许女士的再审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目前尚无定论。但无论结果如何,都给社会公众敲响了警钟:在处理家庭财产问题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我们期待法院能够公正审理,还原事实真相,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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