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村干部左某婚内出轨女同事,多次越轨后争执动手,赔9.8万息事宁人。遭处分降级后离婚,前妻李某以共有财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追讨赔偿款。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一审详查确认:左某与李某于2001年12月21日缔结婚姻,后于2019年3月5日通过民政局协议和平解除婚姻关系。
在二人婚姻的有效期内,左某背叛了与李某的誓言,与同事何某陷入不伦之恋。自2018年4月至10月,当左某与何某同在盐津县某某村委会共事期间,二人频繁在某某酒店等私密场所发生不当关系。
2018年12月13日,左某与何某因情感与工作纷争爆发肢体冲突,左某动手打了何某一耳光,随后何某以强奸指控报警。经多轮协商在官方调解下,左某向何某支付了9.8万元作为补偿,何某于12月15日出具收据及谅解书确认收款并达成和解。
然而,此事件并未就此平息。12月28日,盐津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对左某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决定,虽何某在警方调查中自愿放弃伤情鉴定,确认未受肢体伤害,但左某的行为已触及相关法律。
次年7月23日,盐津县纪委对左某作出严肃处理,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的纪律处分,指出其作为基层党员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不仅婚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更动手殴打他人,其行为严重败坏了道德风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2019年8月8日,盐津县监察委员会正式发布决定,对左某实施岗位等级降级处分,由原先的九级管理岗位降为十级。
此前,即2019年3月5日,李某与左某已在盐津县民政局正式完成了离婚手续。
关于何某与左某之间协议的效力问题,一审法院进行了深入审理。法院指出,左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何某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此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及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原则,其关系本身即为非法,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双方因情感纠葛而达成的协议,虽表面上以左某打人赔偿为由,但根据双方供述及公安机关笔录,实则包含了因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的补偿性质。
法院认为,该协议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更因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而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益。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定双方因不正当关系所达成的协议无效。
协议无效后的处理方案如何?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后认为,鉴于何某与左某在明知左某已婚的情况下仍发生不正当关系,双方均存在主观过错。尽管左某确实对何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并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双方所达成的协议需基于实际情况进行部分赔偿金额的酌定。
此外,考虑到李某与左某在离婚协议中,左某已对财产作出较大让步,将主要财产归于李某,并独自承担债务,这显示了左某在财产分割上的诚意。尽管与何某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但作为共同财产的合法共有人,李某在法律上虽不能直接单独处理该财产,但其对共有份额享有支配权。因此,结合双方过错及案件具体情况,法院酌定何某应向李某返还3.5万元。
面对一审判决,何某提出上诉,但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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