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防老是国人的传统观念,但养儿真的防老吗?
偶尔会看见一些老人将毕生积蓄无偿赠与子女后,反而遇到了养老的难题。
北京房山区,老人把房子赠予女儿后,女儿不仅不尽赡养义务,还想把房子卖掉,老人能不能把房子要回来呢?
事情回顾
70多岁的张老太是北京市房山区人。
张老太只有一个女儿秦某,名下也只有一套百平米左右的住房。
2021年2月的一天,张老太与女儿秦某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中写道:"母亲张老太自愿将名下住房无偿赠与女儿秦某,但张老太保留有生之年在此房屋内永久居住的权利。秦某承诺,保证对母亲尽赡养义务,并保障母亲对房屋的居住权。"
随后,母女二人签订了正式的《赠与合同》,并完成了房屋过户,但没有办理居住权登记。
然而房子完成过户后,母女二人的关系急转直下,原来张老太找了一位老伴,女儿秦某却认为这位老伴左右了母亲的想法,从此与母亲产生隔阂。
更让张老太没想到的是,就在过户两个月后,她发现女儿秦某竟然背着自己找了中介想把房子卖掉。
并且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眼看赖以养老的房子就要易主,以后自己的养老生活谁来保障?于是张老太赶忙前往房管部门提出异议,阻止了房屋交易。
为了捍卫自己的权益,张老太一纸诉状将女儿秦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房子。
张老太称,自己赠与房屋的目的是获得女儿的赡养,但如今女儿不仅不履行义务,还要出卖房屋,已严重违背约定。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母亲张某赠与女儿房产是否附有条件,以及女儿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张老太与女儿签订的《承诺书》和《赠与合同》明确约定了女儿秦某需履行赡养义务并保障母亲对房屋的居住权。
而秦某在获赠房屋后不久即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其出卖房屋的行为已构成对合同约定的违反。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张老太有权撤销赠与合同,收回房子。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母女二人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责令秦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协助母亲将房屋产权变更回张老太名下。
写在最后
子女不孝、老无所依的悲剧时有发生。
老人一定要学会给自己留条退路,如果要把房产赠与子女,要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赡养义务和居住权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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