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不扶”是近几年讨论比较激烈的问题,"不扶?",良心过不去,"扶?",钱包过不去。
山东,一老人摔倒在马路上,路过的行人要么匆匆离去,要么驻足观望,但从始至终都没有一个人敢把老人扶起来。
由于趴在地上的时间太久,尽管后来被送到医院,但最终不幸死亡,家属将路过的行人告上法庭索赔16万,法院会怎么判?
事情回顾
事情发生在去年,72岁的于大爷骑车外出,路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不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周围的行人和车辆虽然看到了,却没有一个人上前搀扶。
老人就这样趴在地上,嘴中发出痛苦的呻吟。
一开车路过的男子,看到于大爷躺在路上半天没人管,于心不忍的他就在车里给120打了电话。
救护车很快赶到,把昏迷不醒的于大爷送进了医院,此时距离老人摔倒已经过去了至少半个小时。
于大爷到医院后不久就去世了,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于大爷是因为突发脑干出血死亡的,并非摔伤导致。
于大爷的老伴和女儿赶到医院,见人已经断了气,女儿情绪失控在医院大吵大闹。
先是指责医院没有尽力抢救,后来又说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不准确,父亲明明就是被人撞倒才摔的,否则不会死。
医院面对这种医闹也束手无策,只有报警求助。
警方调取了事发路口的监控录像,发现于大爷是骑车自己摔倒的,旁边并无车辆或行人与其发生碰撞。
监控画面还显示,于大爷倒地后,几位路人和骑电瓶车的行人从旁经过,有位女孩甚至还停下来想要上前查看,但不知什么原因,看了一眼就走了。
周围的行人也不想找事,纷纷绕道而行。
于大爷的老伴看到这一幕,愤怒地斥责这些行人冷血:"要是有人肯扶他一把,兴许人就不会没了!"
女儿灵机一动:虽然找不到直接责任人,但父亲也不能白死。
于是她将几位经过的路人诉至法院,认为他们见死不救,应承担父亲的死亡责任,要求赔偿16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情况下,路人施救他人仅是一种受法律鼓励和保护的道德行为,并不是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或与被救助人具有特定关系的人有救助义务,比如说警察、医护人员和被救助人的家人等。
本案中,于大爷之所以摔倒身亡,是由其自身突发疾病所致,与路人没有一点关系,即使当时有人上前搀扶,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120急救人员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施救,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而拨打急救电话的司机,其行为更是值得表扬的见义勇为之举。
于大爷家人无法接受亲人离世的事实,不管是将怨恨转嫁到无辜路人身上,还是想趁机捞点儿,都是不道德的。
最终,法院判决路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写在最后
现在都是依法办事,有法可依,并不是谁闹谁有理。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你实在是善心大发,非管不可,那就帮忙打个120吧,最好不要擅自上前救助,如果造成对方二次伤害构成重大过失,依法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或许于大爷的家人从一开始就没有指望能获得赔偿,但谁知道呢?先把对方告上法庭再说,万一遇到一个好法官呢。
有网友说:装没看见,啥事儿没有,敢多管闲事,你就要想方设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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