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本报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获悉,新疆哈密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25水害事故已于日前查明。据悉,2024年4月25日17时49分许,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南湖七矿)11702综放工作面发生一起水害事故,1人遇难、1人涉险。直接经济损失157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大南湖七矿位于新疆哈密市南部40km处,行政区划隶属哈密市伊州区大红柳峡乡,矿井是中煤集团新疆能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经查明,煤矿未采取有效防止工作面溃浆的安全措施,未及时制止人员进入下端头危险区域内作业,支架后部泥砂浆因顶板垮落挤压溃入端头支架内,将作业人员掩埋致死。此外,煤矿重生产、轻安全;煤矿水害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漏管失控;煤矿防治水专业力量薄弱;新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监督检查不严不细等,也是酿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最终建议依法对事故煤矿给予罚款、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责令新疆公司向上级公司作出书面检查。依法对12名事故责任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中9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处分,对其中1名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文|中国基建报 孙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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