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本报从黔南州应急管理局获悉,贵州芭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小高寨磷矿5·16车辆伤害事故已于日前查明。
据悉,2024年5月16日,贵州芭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矿山(小高寨磷矿)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车辆伤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99.0252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单位贵州芭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小高寨磷矿位于瓮安县银盏镇境内,隶属贵州省芭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施工单位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4日,法定代表人:黄**。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成立瓮安分公司管理小高寨磷矿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为长沙华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事故亡者胡**,2024年3月29日入职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经培训后于4月6日上岗,入职工种为铲运驾驶员。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查明,小高寨磷矿+820m辅助运输大巷与总回风巷(北翼)的交汇处至总回风巷(北翼)与二采区斜坡道的交汇处斜坡段坡度超设计坡度,致使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负载情况下无法正向行驶,长期在该斜坡路段倒车行驶;事故车辆未具备矿安标志、非湿式制动,驾驶员不具备准驾资格,违法驾驶运输车辆,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前制动系、行驶系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导致事故车辆驾驶员在+820m辅助运输大巷与总回风巷(北翼)的交汇处倒车过程中,驾驶员(胡**)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其跳车自救避让不当,被事故车辆后轮碾压腹部致死。
调查组还指出,贵州芭田生产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长沙华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各自存在若干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车辆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调查组明确了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掘进一中队队长向*,违规使用未取得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识与非湿式制动车辆。安排胡**工作岗位更换,未重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在胡**不具备混凝土搅拌车辆准驾资格,且老带新未满4个月的情况下,安排独立从事混凝土搅拌车辆运输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调查组建议给予贵州芭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贵州芭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小高寨磷矿矿长覃**、贵州芭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小高寨磷矿安全副矿长李**、贵州芭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小高寨磷矿机电副矿长赵**、贵州芭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小高寨磷矿采矿副总工程师江*、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矿长)张**、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机电经理王*、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生产副矿长张*、长沙华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驻贵州芭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小高寨磷矿总监理工程师曾*等9人相应行政处罚。
涉事三家企业也被建议给予相应处罚。其中,贵州芭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处柒拾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处柒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长沙华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处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有3名行业监管部门相关人员被建议给予相应处理、3人建议由公司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赵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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