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医生简直是魔鬼!河南洛阳,17岁女孩因臀部长疮,父亲连续3天带她到卫生院就诊,不料男医生竟偷拍下女孩隐私照片,还把照片发给副院长,表示想和女孩一亲芳泽,后医生欲对女孩图谋不轨时未遂获刑,女孩附带民事诉讼中索要20万精神损害赔偿被驳回,又提起民事诉讼索赔3万元,医院却辩称医生个人行为和医院无关,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高强42岁,是卫生院的一名医生,已在卫生院工作多年,事发前3日,17岁女孩何慧因为屁股上长疮,由父亲连续3天带她到卫生院治疗,卫生院安排高强为女孩看病。
事发前一晚,高强在为何慧检查时,偷拍下何慧的隐私部位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副院长杜利,并表示想和何慧发生关系,杜院长没有劝阻,也没向院长报告。
事发当晚,何慧再次到医院就诊时,高强撇开护士和家长,独自为何慧清理伤口换药,何慧虽然不大好意思,但想着医生眼里无性别,且42岁的医生和自己父亲一般大,也就予以配合。
不料,高强竟趁机想对何慧霸王硬上弓,何慧极力反抗并大喊大叫,医院其他在场人员听到后敲门询问情况,高强只能无奈放弃。
出来后何慧报警求助,警方调查立案后,高强因强奸罪被起诉,刑事诉讼中,何慧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高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但法院判决不予支持,高强被判刑后在洛阳监狱服刑。
何慧认为,高强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何慧无法正常学习生活,并长期依赖睡眠障碍和精神障碍类药物,遂将高强和卫生院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交通费、培训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高强的犯罪行为,导致何慧身心遭受极大伤害,何慧因此进行检查和,且高强将何慧的私密照进行传播,给何慧声誉造成损害,影响何慧正常生活和上学。
高强是卫生院聘用的医务人员,卫生院监管不力,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高强同意赔偿何慧的相关损失,但表示自己刚做完手术开支巨大,家庭已没有存款,且在监狱服刑没有收入,无能力赔偿,只能等出狱后赔偿。
卫生院表示,对何慧遭受的侵害深表同情,但侵害行为人是高强,卫生院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且高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何慧的精神损害已得到一定安抚。
何慧的伤害是由犯罪行为所造成,本案仍应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导费用2500元也和本案无关,依法不应赔偿。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高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规范,未成年就医时,家属应到场赔偿,并且要有同性医护人员,但高强作案时违反规定,不让何慧的家属到场,也未让护士参加清创等工作。
且高强供认,以前在接诊其他女性时有猥亵行为,为偷拍、传播女性隐私,还曾在治疗室偷偷安装摄像头,并把摄像头和自己的手机联网。
何慧只有17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高强的侵权行为,对何慧幼小的心灵造成重大伤害,致使何慧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
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高强作为医务人员,私自将何慧私密照片进行传播,使何慧的名誉、心理健康遭受极大影响,故高强应承担物质损失的赔偿责任。
其次,卫生院应承担责任。
高强是猥亵惯犯,还将何慧隐私照传播给副院长杜利,杜利明知高强将要实施犯罪行为,既未及时向单位反映情况,也未果断有效劝阻,而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且高强在治疗室安装监控,严重侵犯患者隐私权,且在此前已侵犯过数名被害人,卫生院作为用人单位,在平时的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上述情况,属于严重失职。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高强利用医疗设施,在医疗场所实施犯罪,且持续时间较长但未被医院发现制止,医院等于为高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条件,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赔偿范围。
高强已因犯罪被判刑,这本身就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根据法律规定,何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被驳回,在民事诉讼中该诉请仍不应被支持。
但何慧的物质损失应由高强赔偿,其到卫生院治疗的医疗费42元,到洛阳转学的交通费400元应予认可,但培训班交费2500元发生在犯罪行为之前,不予认定。
卫生院应对何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予一定赔偿,结合单位过错程度、何慧精神损害情况以及当地经济生活水平,酌定为1.5万元。
综上,判决高强赔偿何慧442元,卫生院赔偿何慧1.5万元,驳回何慧其他诉求。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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