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高校、中小学及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近日,河北省建立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学校教职工及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
据了解,河北省辖区内的学校食堂、学校用餐配送单位、校园食材配送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举报,也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直接举报。具体包括: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加工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校园食堂或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河北明确,举报人反映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信息,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举报信息基本属实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涉嫌犯罪或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举报人可申请举报奖励。
此外,河北设立了校园食品安全举报线索等级和奖励标准。凡举报信息符合奖励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将协助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奖励,具体程序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河北强调,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或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还要依法保护学校食堂、学校用餐配送单位、校园食材配送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因不实举报造成影响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协助予以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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