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已经买下这套房子了,凭什么不让我住进去?”王先生手握房产证,却始终无法住进自己花218万买下的法拍房。更让他想不通的是,执行法院不仅拒绝帮忙清场,还建议他去民事起诉。可当他真的去起诉时,法院又以“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请。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买了房子却住不进去,这事儿该找谁说理去?
1.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王先生(化名)在京东拍卖平台上看中了一处位于上海嘉定区的房产。这套建筑面积69.05平方米的房子评估价高达311万元,但起拍价仅为218万元。
王先生觉得这是个难得的好机会,于是交纳了43万元保证金参与竞拍。2021年1月27日,他以起拍价218万元成功拍得该房产。随后他按要求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了全部房款。
当王先生兴冲冲地准备入住新房时,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困境。原房屋住户拒绝搬离。
“我联系惠州中院要求强制执行,但执行法官告诉我,拍卖公告上写着'因涉外地房地产,故本次拍卖标的物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王先生回忆道。
2021年7月,在王先生多次投诉后,惠州中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对该房屋进行停水停电。但因执行法官表示无法到场,要王先生自己去协调,最终也未能执行。
2021年11月,王先生成功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他以为有了产权证就能顺利要求强制执行,没想到法官却建议他向上海嘉定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2年,王先生向上海市嘉定区法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诉讼,结果被驳回。他不甘心,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再次败诉。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法拍房的交付义务和执行程序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如果买受人通过司法拍卖获得房屋所有权,其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的实现问题,应当在原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
对于异地法拍房产,虽然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表示“不负责清场交付”,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的权利就此丧失。法院应当在执行程序中采取必要措施,协助买受人实现其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指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构成对买受人所有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其主张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解决,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3.
案件看法
网友们看到这个案子都气炸了:“这不是耍人玩吗?执行法院说不管,让去民事起诉;民事法院又说不归他管,让回执行程序。这不是让当事人两头跑,空耗时间精力吗?”还有网友表示:“法拍房便宜是便宜,但这种'钱货两空'的风险谁承担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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