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24)民终6725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被上诉人深圳市安某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邦公司”)在由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张青平律师及其团队代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获得了全面胜利。此案的胜诉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也再次证明了张青平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卓越的诉讼能力。
本案起源于上诉人中山市英某利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某利公司”)与安某邦公司之间的一场租赁纠纷。英某利公司指控安某邦公司在租赁期间,未经允许打穿厂房顶层天面加装排风、排烟系统及设施设备,破坏了厂房的主体结构,要求安某邦公司拆除相关设备并赔偿修复费用。
面对英某利公司的指控,安某邦公司坚决否认存在违约行为,并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的张青平律师及其团队代理此案。张青平律师团队在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细致的案情分析和证据收集工作。
在一审过程中,英某利公司提出了对厂房顶层天面加装排风、排烟系统及设施设备是否造成了破坏、超荷载等影响厂房主体结构的情况进行鉴定的申请。然而,由于双方对相关设备重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英某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英某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张青平律师团队继续发挥专业优势,对英某利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张青平律师指出,案涉租赁合同约定了厂房的载重为700公斤每平方米,英某利公司在出租时应当预见到安某邦公司用于大型工业生产经营会加装大型的生产设备。此外,英某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加装的排风、排烟系统已影响到房屋主体结构,因此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张青平律师团队的意见,认为安某邦公司并未违反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加装的设备设施破坏了厂房主体结构。据此,法院驳回了英某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此案的胜诉对于安某邦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胜利。它不仅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因拆除设备、赔偿损失而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同时,此案的胜诉也再次证明了张青平律师团队在处理复杂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和诉讼经验。
作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张青平律师一直以其精湛的法律技艺和严谨的办案态度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赞誉。此次胜诉不仅再次证明了其实力,也为其在业界树立了更加良好的口碑。
在未来的工作中,张青平律师及其团队将继续秉持“专业、敬业、诚信”的服务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张青平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1010540065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9年进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实习,2010年10月取得律师证,现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近十年,经办过房地产建筑工程纠纷、侵权合同纠纷、离婚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公司业务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数百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技巧,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倍受当事人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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