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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眼 3天前 阅读数 0 #推荐

因销售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且首次违法被罚4万元……近年来,“小过重罚”的行政处罚屡屡出现,引起社会讨论。近日,一起水果店因海报被罚款5万元引发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再次引起关注。行政处罚应坚持什么样的原则,如何确保“过罚相当”?对此记者采访了律师。

用网上内容做海报,被指虚假宣传罚款5万元

衡阳一家水果店的老板为了招揽顾客,通过百度百科搜索相关蔬菜、水果的功效与作用,并将搜索出来的内容交由广告公司制作成宣传海报在店内张贴。

2023年6月,当地行政执法机关在12315平台接到投诉,有人称水果店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同年7月,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该水果店进行投诉线索核实时,发现店内张贴的海报并当场责令整改,水果店当天将宣传海报予以撤除。

根据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案情,2024年1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水果店罚款5万元。并表明逾期如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水果店未缴纳罚款,行政执法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

经核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投诉人并未在该水果店购买水果,也无证据证实有他人因该水果店的虚假宣传误导而购买水果,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并无故意影响有限,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当。《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虽然水果店在其经营的门店场所内张贴促销水果、蔬菜的广告,但其内容是通过搜索百度百科获取的相关内容,主观上并无虚假宣传的故意,且仅在其门店内张贴并未通过媒体大肆宣传,影响范围较小。同时,水果店及时整改,消除影响,并无证据证明造成了相关社会危害后果。

因此,申请人行政执法机关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的原则,显失公平。

据此,雁峰法院最终作出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

“小过重罚”屡出现,西安一案成入库案例

近年来,由“小过重罚”行政处罚引发的争议,在多地屡屡出现,引起各界关注,同时也引发了不少行政诉讼案件。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了一则相关案例。

2020年4月,西安某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调查发现,举报人提供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确为某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共计销售13盒,销售金额975元,后证实涉案产品为假冒产品,经检验属于药品。

市场监管局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指导意见的规定,对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行为,决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并处以最低幅度的罚款150万元;对于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决定没收侵权的药品,并处以罚款1万元。该经营者申请行政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有义务“把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但“法禁于已然,教于未犯”,《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本案中,市场监管局在调查后,已认定经营者存在积极配合、退款,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产品未被服用,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认为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以及涉案销售金额仅有金额975元的客观情况。

综合考量当事人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法院认为,对原告经营者处151万元的罚款,超过了其违法行为本身应当受到的惩罚限度,违反了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最终变更处罚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律师说法

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具体到行政处罚上,过罚相当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旭东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通俗地说,就是无过不罚,小过小罚,大过重罚,可罚可不罚的,可以选择批评教育、及时纠错而避免处罚,在行政执法层面上体现比例原则。”

徐旭东表示,在实践中,甚至会出现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单位“小过重罚”,越申诉辩解就越加重处罚的做法,这也背离了比例原则。而就本案而言,水果店张贴小广告并无虚假宣传的故意,影响范围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被指出后能及时纠正,依据上述规定应当依法不予处罚。而当地行政执法机关给予重罚且加收高额滞纳金,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是对处罚失当作出的司法纠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的上述入库案例裁判要旨部分表示,“在行政实体法没有对从轻、减轻情节做出特别规定时,则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兼顾公平与效率,进行慎重的权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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