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德体育注册网页版 劳金晶律师: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处分的行为无效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周前 (12-11) 阅读数 3 #推荐

在已经通过《房产分家协议》对房屋进行分家析产的情况下,如果父亲或母亲再立遗嘱对房屋作出处分,这种处分行为是其单方对《房产分家协议》约定的变更,而不改变《房产分家协议》的效力。也就是说,所涉房屋的归属仍以《房产分家协议》的约定为准,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处分的行为无效。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依托法律规则及裁判规则,对这一要旨进行了提炼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但并非不受任何限制

遗嘱行为归根到底属于一种单方行为,如果对其不加任何限制,将可能导致滥用进而损害应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危及整体性法律秩序的稳定。遗嘱涉及婚姻家庭基本价值利益,必须考虑家庭制度的稳定和家庭职能的正常发挥,考虑被继承人对家庭中其他成员的责任。

二、《房产分家协议》的性质是合同,合同订立一方不能以遗嘱的方式单方变更

分家析产是由家庭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分配给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行为。

分家协议一般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且协议各方必须就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该种合意体现为协议各方的共同意志,从性质上讲属于合同行为,各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任一方当事人非依法定或者各方约定的条件不得单方解除、撤销及变更协议内容。

三、在《房产分家协议》已经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再予以推翻,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遗嘱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一般不涉及他方的信赖利益,通过自己的行为予以变更是为法律所允许的。

为维护合同稳定性,根据民法基本原理,严格限制变更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变更合同的方式有严格限定。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的结果,如需变更必须以明示或者默示的但不含糊的方式为之,当事人未以这两种方式表达合同变更意愿的,禁止根据某种事实推定当事人存在变更合同主观意愿。二是否定合同约束力有严格条件。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否定之前订立的合同内容,变更其法律约束力,则应当有着严格的法律条件,比如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等。

综上,已经通过《房产分家协议》进行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房屋产权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