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的“两简”案件的判定标准以及处罚,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里来打个“小擦边”,捉现行当时就会比较麻烦,再追查2年,企业会难上加难。海关也一直在给企业容错的机制,但是千万不要不重视合规而一错再错。
密密针对进出口收发货人及报关企业涉及“两简”这块进行了整理,接上期,今天我们来说说海关案件从轻处理方法。
根据海关250号令以及行政处罚法,如下条款是企业案发后补救的“救命稻草”,一定仔细研究。
海关250号令
第五十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海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此外,涉及到“两简”的案件,海关新处罚法增加“首违不罚”和没有主观过错两种不予处罚情形。同样“两简”案件包括:检验检疫、食品安全类案件;但同时也规定,海关规章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如知识产权案件。法条和道理说了不少了,其实归根结底就是一点就是劝下各个企业“合规必要”、“切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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