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大理州本轮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2月1日—2025年6月15日,其中2025年3月1日—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规定调整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按照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依法划定防火区域。大理州划定的森林草原防火区是指林(草)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各县(市)森林草原防火区、高火险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全面压实扛牢各级党委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和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责任,健全林长、护林员、村组专管员“一长两员”网格化管护体系,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本系统本行业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有效推动解决“火源管控力度不够”和“人民防线筑得不牢”两个普遍性突出问题。
四、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强源头防控作为第一道防线,聚焦抓好重点时段、守好重点区域、盯好重点人群,采取超常措施,坚决看住人、管住火、护住林。加强乡镇、村组防火干部和护林员动态管理,落实每日巡查责任。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不得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以及实施烧除、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生产性用火。因农林牧生产、计划烧除、施工作业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必须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落实防火管控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开展计划烧除作业时,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并向社会公布。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禁止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进出车辆人员应主动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及乘客严禁在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一对一落实监护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市)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依法予以处罚;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泛开展防火宣传。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草原防火专业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播放或者刊登野外用火管理和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广告。中小学校要开展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草原防火专题宣传教育。家庭要加强对所有成员的消防安全教育。
六、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以挂钩帮扶、包片蹲点、明查暗访等形式,全面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层层建立整改清单,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行立改;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及时发出“督办通知”和“两书一函”,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推动问题隐患彻底整治到位。
七、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火、依法管火,严格火灾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各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对防灭火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要组成专案组,严肃追究火灾肇事者法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达到惩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八、发布封山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和4级以上火险等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域实施封山管理。
九、强化应急值守工作。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应急值守,带班领导一律不得离开本辖区,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火情,启动预案要坚决,应急响应要迅速,信息上报要及时,加强火场统筹和专业指挥,确保“打早、打小、打了”。严格落实现场指挥“十个严禁”、扑救安全“十个必须”,加强火场管控,严禁不懂打火的人指挥打火,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州长:陈真永
2024年12月12日
来源:大理林草
编辑:张丽青
审核:钟玲
终审:彭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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