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发布
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01
陈某波走私、运输毒品案
——组织、指挥团伙大肆走私、运输毒品,
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波与李某(另案处理)预谋走私、运输毒品,由李某出面安排同案被告人曾某平、张某、刘某(均已判刑)前往云南省偷渡到缅甸走私毒品入境,并承诺事后给予曾某平等人好处费。后李某将现金8万元交给张某等人用于购买运毒车辆和充当路费。同年10月16日,曾某平、张某、刘某驾驶奥迪汽车从湖南省邵东市出发,10月17日凌晨抵达昆明市。同日,刘某通过微信与陈某波和李某商议购车事宜,后伙同曾某平和张某根据陈某波的指使购得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10月18日,曾某平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偷渡到缅甸。10月20日,陈某波向李某发送银行卡账号用于向毒品上家汇付毒资。期间,陈某波通过微信指挥刘某和张某,由刘某和张某向曾某平传达其指示安排。10月25日凌晨,曾某平驾驶装有毒品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偷渡入境后,张某和刘某驾驶奥迪汽车在前探路,曾某平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在后跟随,一同驾车前往邵东市。期间,刘某通过微信为曾某平传递消息并向陈某波报告,陈某波通过微信进行指挥。同日17时许,张某和刘某、曾某平先后驾车行至贵州省盘州市时被抓获,当场从曾某平驾驶的车辆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69212.24克。陈某波于同年11月3日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波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结伙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陈某波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指挥作用,系地位、作用最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陈某波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走私毒品等源头性犯罪,组织、指挥、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等主观恶性深的犯罪分子,历来是毒品犯罪打击的重点。贵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落实依法从严惩处方针,对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中,陈某波结伙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指挥作用,系地位、作用最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贵州法院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波死刑,彰显了严惩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一贯立场,昭示了贵州法院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
02
排某脑运输毒品案
——多次组织同村青年为他人跨省运输毒品,
害人害己,终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排某脑和同案被告人排某仁(已判刑)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为他人将毒品从云南省盈江县运输到重庆市。2023年9月19日,排某脑再次接到毒品上家需运输毒品的通知,遂告知排某仁和同案被告人排某腊、孔某矿(均已判刑)做好准备。当晚20时许,排某脑与排某仁开车到云南省盈江县找毒品上家接货。次日,根据排某脑安排,排某仁和孔某矿驾车在前探路,排某脑和排某腊驾驶装有毒品的车辆在后跟随,从云南省盈江县出发前往重庆市。到达云南省宣威市后,排某脑将毒品移至在前探路的车辆,与排某仁继续驾驶装有毒品的车辆前往重庆市。同年9月21日20时许,排某脑、排某仁途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时被抓获,当场从二人驾驶的车辆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0580.42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排某脑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排某脑负责与毒品上家联系,安排他人参与运输毒品,系共同犯罪中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排某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斩断跨省毒品运输环节对禁毒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组织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具有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是毒品犯罪打击的重点,贵州法院历来对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及职业运毒人员依法予以严惩。本案是一起严厉打击职业运输毒品人员的典型案例。排某脑为获取非法利益,积极联系毒品上家,组织、安排同村青年运输毒品海洛因达一万余克,依法应予严惩。贵州法院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对排某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昭示了人民法院对以运输毒品为职业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的鲜明态度。
03
杨某模贩卖毒品案
——不思悔改走旧路,终是无期伴一生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模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后依法被假释,2022年12月假释期满。2023年7月至10月初,杨某模分别联系同案被告人蒋某配、李某买(均已判刑)贩卖毒品牟利,由蒋某配负责寻找毒品,李某买负责寻找毒品买家,杨某模负责毒品交易。李某买联系确定毒品买家后将情况告知杨某模,杨某模催促蒋某配联系毒品货源。同年10月初,蒋某配联系到毒品货源,并寄毒品样品给杨某模。10月12日,杨某模、李某买将毒品海洛因样品带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交给买家验货并商定交易海洛因的数量、价格等。同年10月17日晚,蒋某配拿到毒品海洛因后,杨某模让李某买通知买家准备现金第二天交易毒品。次日晚,杨某模、蒋某配、李某买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与买家交易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1373.6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模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模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模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毒品罪犯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呈现了毒品犯罪的顽固性,也反映出刑罚执行机关对毒品罪犯服刑改造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本案被告人杨某模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重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不仅不悔改,还纠集他人共同贩卖毒品,主观恶性深,应依法惩处。贵州法院根据杨某模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处罚,体现了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的一贯立场,也警示毒品犯罪分子要深刻汲取教训,认真改造悔过,重新回归社会。
04
刘某林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持有美沙酮,
数量较大,被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23年底,被告人刘某林再次染上毒瘾。2024年3月1日,刘某林在贵州省纳雍县向赖某某(另案处理)购得一瓶美沙酮。刘某林回家服用后,将剩余的美沙酮放在卧室的桌上。次日,刘某林因在家中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其非法持有的毒品美沙酮231.05克。同日,刘某林协助公安机关破获赖某某贩卖美沙酮一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林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刘某林具有立功、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依法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刘某林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美沙酮属于人工合成的麻醉药品,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长期服用或者滥用会导致上瘾,也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非法持有、贩卖美沙酮的行为,是非法持有、贩卖毒品的行为。被告人刘某林非法持有美沙酮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刘某林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贩卖美沙酮的赖某某,构成立功。贵州法院依法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刘某林判处刑罚,体现了对药物滥用依法严惩的鲜明态度,也警醒戒毒人员要依法依规积极戒除毒瘾,切勿重蹈覆辙。
05
王某杰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
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杰将未成年人张某某带到正安县的家中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王某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杰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王某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王某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新型毒品犯罪、侵害青少年毒品犯罪是毒品犯罪打击的重点。2023年10月1日施行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等品种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意在有效打击涉依托咪酯毒品犯罪行为。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吸食依托咪酯会对脑部神经产生不可逆的损害,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是一起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依托咪酯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杰明知依托咪酯是国家列为管制的精神药品,吸食依托咪酯等同于吸毒,仍容留未成年人吸食。贵州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王某杰定罪处罚,传递了对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导向,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来源:省法院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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