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界向来怀疑,游牧生产社会凭了什么才能成为基础深厚的先进农业社会的对手?强力游牧国家成立,其社会力量泉源又在哪里?单靠游牧经济,显然不够构成到达如此境地的条件,那么,定必附加有新的经济面。但这新的经济面又是什么?谜底今日已完全揭晓,所谓游牧民族的财富积累方式便是对外贸易。
游牧民族以他们自己生产的家畜与附属产品,以物物交换方式,换来各种物资,除留供自身消费之外,剩余的商品又用以转卖。这样反复循环,使欧亚大陆东西两端的商品都能相互流通于市场,游牧民族则居间以收中继之利。利润愈高,贸易圈与贸易规模愈扩大,游牧社会财富也愈聚积。另一方面,他们以武力保护贸易,贸易发达又反过来培育了他们武力的愈益壮大。
强大游牧国家的迅速崛起与惊人效率,没有例外全出乎这种模型。同一原因,所以游牧国家,民族也定必具备强烈的商业性格。
例子见之于中国的,早期典型便是匈奴。他们以蒙古大草原为活跃中心,贸易对象包括周围其他游牧民族、森林狩猎生活者、沃洲农业人民,而最主要的,便是丰裕农产地带的汉族中国。汉族产品如谷物、丝织物、工艺品等,是当时匈奴社会所不可缺少和大量被充作转手贸易的资本,这也被文献和考古资料所证实。
游牧民族与周围定居地带间的交换式贸易,只是他们取得所需要物资途径的一种,如果交换所得不能满足其欲望,或者自己缺乏可以交换的商品而仍须满足物质欲望时,途径立即会转变。转变的形态,便是掠夺,一种更为直接的取得手段。定居社会对游牧民族深恶痛绝的,莫过于这种掠夺行为。无论东方或西方,游牧民族因此都被视为侵略者或野蛮人。但在游牧社会立场,则贸易与掠夺,对于“取得”的意义并无实质区别。两者一样重要,一样必然,一样基于非向外发展不可的社会需要,仅在和平或战斗方式上表现不同而已,两者是一体两面的。
匈奴与汉族中国,一般都知道有所谓“互市”,系出于草原与定居社会双方政府的约定,一般会设定贸易开放地点。
汉朝初年著名战场之一的马邑(山西朔县,当时属雁门郡),同时也便是主要互市地点之一。古代中国游牧民族的通商与掠夺,便这样不断更番交替于长城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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