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东省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第九至第十三条详细规范了律师函的起草、沟通、审查、发出及送达流程,确保律师函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需求,并通过妥善的证据留存,降低执业风险。
逐条解读:
第九条:律师函起草的前提条件
承办律师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完整的前提下可以起草律师函。律师可以针对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委托人要求完成起草工作。这条文规定了起草律师函的基础条件,确保律师函的法律意见具有充分依据,避免风险。
第十条:律师函起草过程中的沟通与建议
承办律师在起草律师函时,必须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听取其建议或意见。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建议,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解释不采纳的理由。这一规定确保律师函的内容既尊重委托人的意愿,也符合法律要求,避免因不合理要求导致风险。
第十一条:律师函的书面确认
律师函的最终稿应当由委托人书面确认同意后再发出。这条文要求委托人对律师函内容进行确认,确保双方对函件的内容达成一致,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审查责任
律师事务所需履行审查责任,对拟出具的律师函进行严格审核,并在承办律师署名、律师事务所盖章后发出。这条明确了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确保律师函的质量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律师函的送达方式与证据留存
律师函通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且可以辅助使用电子邮件或传真。寄送前,承办律师需确认收件人的相关信息,并保留寄送的证据材料,包括邮寄底单、回执及签收截图等。这条规定确保律师函的送达有据可查,防范争议发生。
结语:
《指引》第九至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律师函的起草、审查、送达等流程,确保律师事务所在法律、程序和委托人需求之间保持平衡。通过规范化的操作和证据留存,律师函的出具不仅符合法律要求,也提高了执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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