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南充的一个偏僻山村里,发生了一件让人唏嘘不已的故事。
贫困大爷收养了一个女弃婴,将其抚养成人。
女婴长大后,见惯了外面的浮华,居然抛弃了大爷。
在听说大爷家里拆迁可以得到很多赔偿款时,女子又回来分钱。
人性实在是太可怕了,多年的养育之恩居然也抵不过利益。
案件回顾
四十一岁的老黄,在生活艰苦的情况下,收养了一名三个月大的女婴小黄。
之后他把所有的爱都倾注给了这个小生命。
老黄和他年迈的母亲,用有限的资源,含辛茹苦地抚养她长大,供她上大学,一直到她成家立业。
他们视小黄为心头肉,爱护有加。
然而,小黄独立后,她却渐渐与这个家失去了联系。
在老人最需要关心的时候,小黄却因为嫌弃这个家的贫穷和落后,选择了远离。
老人的生活并不富裕,日子过得十分艰难,但他从未有过任何怨言。
老黄也体谅养女想要过全新的生活,并没有苛责她。
但老黄的母亲病重时,小黄也因为种种借口没有回家看望,最终错过了和奶奶最后的告别。
这让老黄心如刀割,痛不欲生,自己多年的养育,居然培养出一只白眼狼。
母亲去世后,老黄更是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孤独和无助。
就在老黄失去生活的希望时,他的老房子被政府征用,获得了176万的拆迁款。
这突如其来的财富,没有为他带来一丝喜悦,反而引来了更多的麻烦。
小黄得知这一消息后,突然回家,要求分得88万。
老黄彻底看清了小黄的真面目,严辞拒绝了她。
“好你个白眼狼,我把钱全给村口的二傻子都不会留一分给你!”
小黄被拒绝后,不惜将养父告上法庭,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获取这笔钱。
案情分析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养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在成年后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养子女更应该善待自己的养父母。
显然,本案中,小黄显然没有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但这与拆迁款关系不大。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老黄是房屋所有人,拆迁款和小黄无关。
但小黄搬出了自己的女儿,说就算老黄不顾自己,也得想想自己的孙女啊。
老黄心软了。
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老黄最终同意给予女儿和孙女50万。
但这笔钱,是否能够让小黄真正反思和改变,还是一个未知数。
案后反思
在这个物质至上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似乎越来越脆弱,亲情也能被金钱所左右。
小黄的行为是可悲的,她忽略了养育之恩,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却没有意识到亲情的无价之宝。
老黄虽然在物质上做出了妥协,他的内心深处,对女儿的爱仍旧存在。
他的宽容,或许能够为这段父女关系留下一线生机。
然而,这是否能够让小黄觉醒,还需要时间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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