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下称《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3 日~11 月 12 日,为期 30 天。
《修订稿》中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严禁公立医院违规举债建设,严禁各级政府利用公立医院资产抵押融资;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 1 年的,视为歇业。
医疗机构不得为未在本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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