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网友发文称自己的儿子王越(化名)向医院反映护士妻子毛某出轨同事刘某,反被嘲讽,因不堪受辱自缢身亡。死者父亲称,已与儿媳达成和解,但不原谅出轨对象!
据介绍,男子王某与妻子毛某谈了4年的恋爱,去年6月领了结婚证,今年1月份办了婚宴。
偶然机会,王某就看到了毛某与别的男子聊天十分暧昧,甚至对方还说了一些不堪入目的淫秽话语。
本来想要给出说法,没想到被对方羞辱,心灰意冷的王某一时想不开,给毛某留下了遗言后,选择了自杀。
事后,医院方面曾发布情况通报称,涉事护士毛某、医生刘某已被停职,将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此前,潇湘晨报记者从王越父亲徐先生处获悉,他们已经向法院递交材料,起诉毛某和刘某,索赔150余万元,正在等待法院的立案。
据介绍,11月已经与毛某达成和解。“她下跪道歉,并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件事总要有一个结果。”
此外,徐先生透露,他们已经起诉刘某,法院已经在11月22日立案。“不接受任何调解。事情发生到现在,刘某一次都没有露过面。”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吐槽:出轨不入刑才是最大的祸根!这居然能谅解?
还有不少网友呼吁:自古奸情出人命,呼吁国家出台通奸罪,严惩出轨方!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些事情呢?
1、毛某、刘某婚内出轨有为夫妻忠诚义务,但不构成犯罪!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同时,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重婚罪是指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行为。
除此之外,在法律实践中,婚内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亦可认定为重婚罪。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讲,婚内出轨行为虽然有违道德,并不必然违法!因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之内,对于类似的通奸行为并没有做出明禁止性规定!
所以说,本案中,对于毛某和刘某婚内出轨的行为,可以给予道德的谴责,但是没有方法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2、毛某和刘某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首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150条规定,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为毛某和刘某是医院同事关系,而且婚内出轨的行为是有违道德的,也与党员身份不相符!所以,事发之后,医院方面曾发布情况通报称,涉事护士毛某、医生刘某已被停职,将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其次,除此之外,徐先生既然强调无法原谅刘某,也可以考虑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侮辱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侮辱行为有可能涉嫌治安违法,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并且侮辱罪的构成条件中,除了要有侮辱行为,该行为还必须公然进行。侮辱罪还是非亲告罪!
也就是说,本案中,徐先生要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首先要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诉讼!同时,除了要证明刘某曾在公开场合,或者能让除他们二人之外的其他人都能知道的方式,对王某进行侮辱,这才是公然侮辱,才会构成侮辱罪。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刘某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王某是毕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相应的控制辨别能力,他显得自杀,首先是自己要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同时,他的死毕竟也毛某出轨以及被刘某羞辱所致,二者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所以徐先生才会提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所以,本案中,笔者认为,既然毛某已经主动道歉,而且徐先生也表示谅解,双方已经和解,想要追究刘某的法律责任,应该以涉嫌侮辱罪为由,提出刑事自诉。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夫妻相处在于信任,在于忠诚!该放的放,不该放的就不放。如果所有东西都放下,那你何必来世间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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