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因北京优仙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致歉义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据原告刘涛申请,对刘涛与上述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公告显示,法院审理认为,优仙公司未经刘涛授权,擅自将其肖像、姓名印制在产品包装和宣传物料上,并在推广宣传中标注“《我和我的祖国》主演刘涛携手优仙品牌推广”,构成对刘涛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向刘涛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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