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个眼神,丢了一条命。
吉林省松原市警方发布通报,确认网红夹包哥,因与某醉酒男子发生口角,被对方持刀扎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夹包哥,54岁,离异,因生活孤独苦闷,酷爱跳广场舞,并喜欢在腋下夹一个公文包,这种形象和行为的反差,令他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网红。
行凶者宰某,53岁,与夹包哥素不相识,当天喝醉了酒来到广场,无意中与夹包哥对视一眼,认为对方眼神不善,双方就此发生争执。
谁料,宰某突然贴近夹包哥,手持水果刀,突然扎向其大腿、后背等部位,疑似因扎到动脉,致其失血过多,抢救无效离世。
现实中有好多这样的人,生活不如意,借酒浇愁,喝完之后就满世界寻找存在感,恨不得问碰到的所有人“你服不服”?一旦没让他满意,就恼羞成怒,轻则打架斗殴,重则持刀行凶,属于典型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但也有人问,有人喝完酒情绪的确不受控制,这时候犯罪,能被从轻处理吗?
我们国家的确有很多限制及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再比如盲聋哑人或老年人,一定情况下都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唯独对醉酒的人,《刑法》第18条第4款单独拉出来点名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道理也不复杂,要是醉酒就能从轻,那以后想犯罪的人都把自己灌醉不就好了?
法学和医学共同研究表明,普通的生理性醉酒,的确会出现精神亢奋、容易冲动和反应能力下降的情况,但不会出现精神病性状,更不会影响辨识能力。
也就是说,人不会因为喝醉了就分不清是非对错,就不知道“人被杀就会死”,就不知道“杀人犯法”。
就像很多网友评论的:喝了酒就忍不住打人的,你把他亲爹或者领导叫来,看他忍不忍得住?
可见,醉酒只是给了一些人胡作非为的遮羞布罢了。
退一步讲,就算醉酒后控制能力会减弱,但是否饮酒,行为人则完全可以自由选择。
这就是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即虽然行为人在犯罪实行阶段,已经完全或部分丧失责任能力,但在原因设置阶段是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那就依然要承担全部责任。
这也是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原因——无法控制酒后的行为,但你总可以控制喝不喝酒吧?要真的不想犯罪,那不喝不就完事儿了?
话说回来,本案凶手宰某,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通报用词是“持刀将被害人扎伤,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见目前的定性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分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档位。
据知情人透露,凶手事后已经自首,那么如果能够做到积极认罪认罚,并且证明有存在激情、再加上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且取得谅解。那么争取到一个无期徒刑甚至以下的刑期也是有可能的。
当然,如果其主观供应明显主观恶性深重,这个罪名也可以判处死刑。
对这种案子,我总是很无奈,因为总结不出什么经验教训。受害人没有做错任何事,更是无从防范,谁能想到跳个广场舞,与人对视一眼,会丢掉性命呢?
只能说,面对那些明显找茬、挑衅的垃圾人,不要试图与之讲道理、辨是非,该认怂时就认怂。对方很可能烂命一条,无所顾忌,那么为了自己所爱的人和事,我们只能先退一步,所谓“狭路相逢,命贵者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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