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和车牌号对不上,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日前,泉州泉港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类的案件。
唐昊/漫画
案件回顾:
保险公司以“伪造车牌”为由拒赔
2022年8月某日,柯某驾驶大型拖拉机与刘某驾驶的二轮机动车相撞,事故导致刘某颅脑、面部、胸肺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柯某承担次要责任。针对赔偿责任,柯某认为其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投保期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则辩称,涉诉拖拉机行驶证及号牌均系伪造,且其在柯某投保时无权审查证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其需另案确认该保险合同无效。
由于对赔偿费用一再协商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柯某、某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90000余元。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 应按合同约定理赔
根据原告刘某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子报单)》及交警部门出具的涉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认定被告柯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与其驾驶的肇事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种类、识别代码(车架号)、品牌型号、车辆车架号均相同,与本案事故系同一车辆。
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涉诉拖拉机行驶证及号牌系伪造的情形并不属于交强险免赔的情形。虽辩解其在被告柯某投保时无权审查证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但又称“其他省份有人举报存在伪造车辆信息办理牌照的问题”“发现其他案件中也存在农机车伪造证件的问题”,且其在事故发生后才向发证机关核实相关证件和号牌信息。
由此可见,其在投保人投保时就可预见此类车辆存在信息真伪的风险,却放任该风险,未尽到合理、审慎审查的义务,而与投保人签订交强险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后再以相关证件和号牌信息真伪问题主张合同无效,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与交强险的公益性和社会保障性之立法目的相违背。故针对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其需另案确认保险合同无效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予采纳。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承担次要责任的被告柯某付30%的赔偿费用。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投保时应如实告知 避免产生纠纷
法官表示,在购买车辆保险的过程中,车主常常忽略了投保背后潜在的风险,从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投保人方面,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投保资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真实反映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得篡改或故意隐瞒,否则事故发生后,可能影响到正常理赔,严重影响正常经营,还可能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保险公司方面,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具有审慎审查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可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进行仔细询问。在承保过程中,发现保险标的具有潜在风险时,应当进行进一步审查,避免事后纠纷。因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主张解除合同,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林长鑫 康丹妮)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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