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一起涉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当地村组干部及群众旁听庭审。
案件详情
向某某将父亲生前持有的2支火药枪据为己有,存放于自家住宅粮食储存间房梁上的木板夹层中,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线索,到其住宅进行搜查,当场查获2支火药枪、射钉弹23枚、铁砂若干。经鉴定,向某某持有的2支疑似枪支是火帽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非法持有二支非军用枪支,情节严重,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庭审结束后,法官以案释法,对旁听干部群众进行普法宣传,讲解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达到了“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法官说法
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一旦失管失控流入非法途径,被人用于非法目的,将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形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私自藏匿、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物品且拒不上交的人,将会受到法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普洱融媒
编辑:汤维
审核:钟玲
终审:彭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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