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很多文学影视作品中,常有乱臣贼子犯上作乱而被诛灭九族的事发生。御史也很好奇,近日来不断查阅各种文献史料,从三藩之乱开始一直查到台湾林爽文起义、白莲教起义以及后来的太平天国起义,但一直没有发现诛灭九族的案例。
如果结合《大清律例》来看,发现诛灭九族其实就是一个伪命题,既不符合当时的国情,也很难被具体执行。
首先诛灭九族没有列入正刑
《大清律例》中刑法最重的当属“十恶”,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睦,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凡犯十恶者,悖伦逆天,蔑礼贼义,乃王法所必诛。
十恶中以谋反、谋大逆、谋叛三者涉及国家和皇权的统治,处罚也最重。可能有些读者对这三个方面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楚。
所谓的谋反就是组织会党、团体或举兵反叛朝廷;谋大逆是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谋叛是指背弃本国潜从他国。
很显然对于一般的普通民众来说,毁坏皇室宗庙、偷盗皇家陵寝和宫殿的情况是不会发生的。至于谋叛本国而潜逃他国,在交通落后、信息闭塞的封建时代也是极小概率事件。只有谋反出现的情况较多。
谋反是怎么定罪的呢?《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中如此记载:
“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
九族通常认为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其范围要超过以上规定的很多。也就是说,谋反罪不牵连外祖父母与岳父岳母,仅是株连本人及上下五代。可即便如此,处罚已经很严厉了。
其次是有九族的不会谋反,谋反的一般都没有九族可诛
封建专制时代,是以地主和官僚为统治阶级的,普通的民众则是被统治的。反过来说就是地主阶级不存在谋反的动机,只有走投无路的普通民众才会试图去推翻朝廷。
清代全国的农民主要分布在县以下的广大乡村,在皇权不下县的统治格局下,宗族是维系乡里秩序的代言人。在正常情况下,族人别说是谋反,哪怕是违背族规,也会受到家法处置。
一个家族如果人丁兴旺,上有父祖下有兄弟子孙,那么这样的家庭肯定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家族势力,没有人会担着凌迟处死、全家斩首的风险去谋反。
敢于谋反的一定是受到残酷剥削走投无路的弱势群体,可能他们父母、妻子早已饿死病死,或者已经濒临家破人亡的地步。人只有在没有退路的时候,才会铤而走险。这样的人一旦谋反,根本就没有九族可诛。
凡事也不绝对,就拿太平天国运动来说,石达开的家庭条件就不错,他是出于信仰而跟随洪秀全造的反。但是在造反的过程中,他以及太平天国政权中的其他王的家人,都在造反过程中被朝廷剿杀。所以石达开主动投降后,本人被凌迟处死,但他的儿子早已隐姓埋名流落民间。
洪秀全也是如此,他的家人大部分在天京陷落后自裁,所以诛灭九族根本无从谈起。
最后是诛灭九族难以执行
自秦汉以来,真正被诛灭九族的案例只有两个,即隋朝的杨玄感和明朝的方孝孺。远的且不说,就拿方孝孺一案为例,他因拒绝为朱棣撰写登基诏书而被诛十族(学生为一族),被杀之人多达八百多人。
方孝孺的案例是一次惨痛的历史教训,朱棣也因此担上滥杀无辜的恶名,后世皇帝没人有胆量敢效仿朱棣。
清代标榜以“仁孝”治天下,如此大规模的诛族行为势必遭到天下臣民的反对,舆论压力会十分巨大,所以即使发生谋反、谋大逆的案件,也都仅限于本族三四代人。
天下人心不可欺、不敢欺只是主观因素。客观上诛灭九族也难以执行,不管是统治阶层还是被统治阶层,家族联姻的情况十分普遍。
御史再拿三藩中的靖南王耿精忠家族为例进行说明。
三藩之乱爆发后,耿精忠响应吴三桂,蓄发易服反叛朝廷,这就属于典型的谋反,而且是特大型的谋反,非诛灭九族不能泄其恨。
尽管三藩之乱被平定之后,耿精忠本人被凌迟处死,但是他的家族却没有受到太多的牵连,耿精忠的两个弟弟耿昭忠、耿聚忠被编入汉军正黄旗都得善终,死后还被赐于谥号。
耿聚忠与皇室的关系不一般,必须要单独拎出来说一下。早在顺治十五年的时候,顺治帝就将和硕柔嘉公主下嫁于耿聚忠,封为和硕额驸(完婚是在康熙二年)。
和硕柔嘉公主是安亲王岳乐之女,被顺治帝抚养宫中,论辈分她还是康熙的姐姐。如果真要诛灭九族,那么柔嘉公主和安亲王岳乐也要受到株连,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所以所谓的诛灭九族在清代根本没有发生过,影视作品中的那些桥段看看热闹也就行了,万万不能当真。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