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今年8月,在某食品公司工作12年零9个月的卢某,在工作中与主管发生分歧,公司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商量经济补偿数额时,公司提出最多只能给12个月工资,卢某则认为自己月薪6800元,远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8019.75元的3倍,根据法律规定,自己的经济补偿不受12个月工资的限制。
那么,卢某的诉求合理吗?
案 件 分 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显然,对于工作年限在12年以上的劳动者,经济补偿能否高于12个月工资,应以劳动者自身月平均工资是否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来决定。
本案中,卢某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故公司应按照工作年限来计算经济补偿,即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总计应支付相当于1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作者:李红斌 唐学基)
编辑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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