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越坏越穷?你认同这一说法吗?
人越穷越坏?你能理解这一隐性社会现象吗?据说富长良心,这一现象会是普遍规律吗?首先,这三个问题其实分别隐含着三个心理学基础内容。
其次,心理学与社会学现象之间紧密相关,现象往往是由巨大的心理学效应所引发的。最后,当我们在分析人的行为和规律时,其实我们是在分析人们行为背后的心理构成。人越坏越穷?坏与穷之间,有千丝万缕的关联,却不一定存在绝对的辩证关系。古人有“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一说,今人有“越堕落越快乐”的观点和提法。明眼人都能看出来,在此逻辑和现实之下,社会上的坏人,即那些无视法律规章制度、社会秩序典范的人,总是比一般遵纪守法者更容易捞到好处。因此不仅不会穷,反而更容易大富大贵。
从这一思维角度和社会现实出发,似乎古往今来,越坏的人越能够通过突破规则获取个人利益。如果这一规律成立,那么真挺令人绝望的。但如果我们再往深处研读此句,还是能够看到希望。因为,在死生为大的前提下,坏与穷之间的关系会发生明显的变迁。为什么会说人越穷越坏?中国古代社会知识分子,最流行的一句心里话是: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中国古代社会官场认知中还有一句俗语,叫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意即,大夫以上的阶层,享受不受刑法的“特权”;原句出自西汉成书的《礼记·曲礼》。对“刑不上大夫”之意蕴,孔子曾作出过经典阐释。据《孔子家语》记载,孔子的学生冉有求教于孔子说:“周王制定法律,规定刑不上大夫。可是如果大夫犯了罪,真的可以不遭受刑罚吗?”孔子对这一问题作了较为准确而经典的阐述:第一、 治理君子,我们通常先以礼教来驾御住他们的内心,目的是从精神上心理上,率先赋予他们知廉耻守刑罚的心理节操。第二、 大夫们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不直接定其罪名,以此来避讳名誉上的损失。如果大夫所犯罪行在五刑范围之内,可以不必派司法官吏对其进行捆绑羁押,而应令其自己请罪;第三、 如果大夫们犯下的是重大罪行,也不必派司法官吏对其实施死刑,而应该让他们跪拜以自裁。根据孔子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在古代即使是大夫,只要犯了罪,其实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是与庶民同罪的。只不过,对大夫的优待是不以外力左右其人身,免其牢狱之苦,而重在心理惩罚而已。说到底,就是照顾“面子”,不至于士大夫斯文扫地。这实际上是孔子在以“礼教”规范等心理和精神意识,来对君子潜移默化发挥约束作用。关于这一点,有相当多的历史典故可以佐证。据《宋史·苏颂传》记载,北宋熙宁二年,某知州张仲宣贪赃枉法被捉拿后被判死刑,当地司法官对其处以杖刑和黥刑,并发配到海岛。审刑院知院事苏颂听说这项惩处之后,就向宋神宗上奏说,自古以来都是刑不上大夫,张仲宣的罪行不值得怜悯,处罚他是应该的。但是他的官位已居五品,如果处以黥刑,还让他与流民囚犯为伍,就会在无形中让官吏大夫的名誉受到污辱。所以,不应该惩处得这么重。宋神宗认为苏颂言之有道理,就免除了张仲宣的杖刑和黥刑,只是将其流放去了贺州。而此后,犯罪官吏不适用杖黥法,逐渐成为宋朝固有法律制度。而这也是“刑不上大夫”原则最早的制度化。说这么多历史,不是掉书袋,而是阐述一个明白无误的心理学道理:有自制力羞耻心的人,往往还没被施以法律惩处,其自身就会因为耻辱而行为有所约束,并对犯罪行为退避三舍。所以,从心理学角度而言,古代士人君子之自律、自察,往往比外在刑罚约束更起作用。也即论到人本心理学,孔子老人家的确比当代人更懂一些。而孔子的这一心理制衡约束法,其实是孔子思想的延宕传承。早在《管子·牧民》中,管子就曾提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意思是说,如果老百姓的粮仓充足,丰衣足食,那么他们就能顾及到礼仪,并且重视荣誉和耻辱。
话虽远古,道理却异常清晰,且与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如出一辙。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人是有需求层次的,而且这个需求层次是有结构之分的,即人的需求层次包括了五个级别,从层次结构的底部向上,这五个需求分别为:1. 生理需求(食物和衣服)2. 安全需求(工作保障)3. 社交需要(友谊)4. 尊重和自我实现需求马斯洛指出,人的这种五阶段模式分为不足需求和增长需求,而前四个级别的需求,通常被称为缺陷需求(D 需求),而最高级别的需求则被称为增长需求(B 需求),并且是极其难以实现的需求。
从这个理论基础上来讲,人越穷,就越容易因为生存需要,而去做违反道德律的偷鸡摸狗的事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变坏。在饥饿和求生本能的驱动下,人会为了生存而不择手段,变得形同野兽。相反,人若丰衣足食,注意力就会转向其他方面。而所谓“富长良心”,往往也是这样来的。丰衣足食是为富,内心丰赡是为“达”。脱离的生存需要的人,会懂一些礼节不会简单为五斗米折腰,会有些许良心。但是,设若不是五斗米,而是五十亿斗呢?已经富有的人,此时貌似反而未见良心,而是更多倾轧与寒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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